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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住房今晨限购:五个方面规范,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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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中山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从五个方面对中山楼市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其中,中山市实行住房限购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中山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规定,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中山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中山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中山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同时规定,属于规上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中山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经中山市人才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中山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在中山市连续工作满1年以后,允许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在中山辖区内没有住房的祖籍中山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也规定了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购房者,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非中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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