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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浏览次数:680 分类:区块链

律师拿着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取证,对破解律师取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近日,广东高院回函省人大代表吴兴印,就代表提出的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作答复。省高院表示,将稳步推进在广东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但也坦言目前还存在调查令强制力不足等问题。

 

案例

律师持调查令顺利取证

据了解,2016年8月,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出该院首份律师调查令。在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公司申请向广州市发改委调取“某项目节能评估事项”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主张。经审查,自贸区法院正式发出调查令,指定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律师持调查令直接向广州发改委调取证据材料。当月15日,曾律师顺利在广州市发改委调取得相关证据。

增强了当事人举证能力

据了解,自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出台《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实施规则(试行)》,在全省率先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以来,广东共有广州、惠州两个中级法院和14个基层法院出台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他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各类尝试。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3月,全省法院共计收到10270份律师调查令申请,签发10228份,签发率99.6%,完成调查取证7067份,完成率69.1%。总体而言,目前律师调查令在全省法院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增强了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助于解决取证难,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助于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法定化

省高院表示,接下来将继续做好探索完善工作,努力增强律师调查令的法定化、执行力,规范该制度的实施程序和罚则体系,稳步推进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据介绍,省高院将深入调研,将广东省律师调查令制度试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建议通过完善民事诉讼法、制定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部门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明确律师调查令性质、法律地位、适用案件类型、调查证据范围、调查程序和时限、法律效力和文书格式等,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法定化。

同时,针对各地法院在试行律师调查令中做法不一的问题,省高院将加强指导,防范不当使用的法律风险。探索建立法院、律协与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及银行、保险等行业管理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就律师调查令实施问题定期或者不定期交流,确保律师调查令的实施效果。

省高院透露,下一步将稳步推进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工作,请省委政法委或者省人大牵头,由省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制在全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省公、检、法、司及相关部门联合签发实施,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现象

●强制力不足常遭遇不配合

广东高院表示,由于律师调查令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制度社会认可度不高,缺乏权威性。一些受调查单位经常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直接质疑律师调查令的合法性,制约了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效果。如珠海斗门法院发出63份调查令,完成取证33份,取证成功率才52%。这也影响了律师申请调查令的积极性。

●各地做法不一时有冲突

各地法院推行的调查令制度在运行程序内容设置上不尽相同,特别是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使用规范和要求等,更是做法不一。出现跨区域执行调查令发生冲突和障碍,文书格式不统一难以被社会认可,或者调查令调查内容不明确等导致调查不成功等情况。

●缺乏惩戒措施调查令变“介绍信”

省高院表示,目前调查令还存在缺乏有效监督惩戒,以致执行效力不强问题。对于不予配合的被调查人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调查令执行效力弱化,甚至使得调查令在无形中变成了法院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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