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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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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俗称“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征地拆迁领域有什么直接的影响吗?今天,记者特地采访了专门办理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请拆迁律师为大家讲解新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直接涉及征地拆迁的问题,也是被拆迁户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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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什么新政诉讼法解释涉及征收补偿协议问题呢?
赵健律师:众所周知,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俗称“征收补偿条例”),理顺了与征收拆迁有关的法律关系,然而,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争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条例中并没有写明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因此导致实践中就产生了许多争议,有的地方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理论上和事务上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十分混乱。
记者:那么,在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赵健律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征收补偿协议列为行政诉讼范畴。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京平拆迁律师表示,从征地拆迁的角度看,上述规定可以说是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记者:但是,针对征收补偿协议引起的诉讼,将其归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又有哪些好处呢?此类案件按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受理,又有哪些区别呢?
赵健律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证据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一般都是按照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签订协议,并且很难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补偿协议如果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则不利于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行政机关作为补偿协议的一方,处于主导地位,对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平性负有证明责任,把补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加大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行为。
最后,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如果被拆迁户欲针对已经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就可以直接走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然,由于征地拆迁涉及的法律知识纷繁复杂,在遇到此类纠纷的时候还是建议大家多多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最好还是聘请专业人士提起法律程序,以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贻误法律救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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