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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实行民宿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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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民宿的定义、开办要求和程序、经营范围、法律责任等,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殊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民宿规模要求

什么是民宿?《办法》明确,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客房规模上,明确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超出这一数量的,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不过,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办法》称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民宿卫生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消防安全方面,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可以参照这份文件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治安管理方面,民宿应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同时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卫生管理方面,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当下,不少民宿经营者也提供餐饮服务。《办法》强调,民宿经营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实行民宿登记制度

《办法》规定,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的内容包括,民宿登记事项包括: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营业执照。

针对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办法》提醒,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此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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