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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快速路不快要求退通行费,一审:不支持

浏览次数:515 分类:商业

广州律师廖建勋称,2019年11月8日11时许乘车经过广州华南快速路时,遇上严重拥堵,原本10分钟左右的车程走了45分钟,付了10元通行费。

他认为,因道路维修,此次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华南快速的运营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因此起诉华南路桥公司,要求华南路桥公司返还收取的其中5元费用。

对此,华南路桥公司称,维修前,该公司已通过媒体、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了维修事项,并告知绕行相关方案。廖建勋在明知道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表明和该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因此,廖建勋的诉求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廖建勋认为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张华南路桥公司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不对等,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廖建勋的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广州律师廖建勋称,2019年11月8日11时许乘车经过广州华南快速路时,遇上严重拥堵,原本10分钟左右的车程走了45分钟,付了10元通行费。

他认为,因道路维修,此次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华南快速的运营公司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因此起诉华南路桥公司,要求华南路桥公司返还收取的其中5元费用。

对此,华南路桥公司称,维修前,该公司已通过媒体、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了维修事项,并告知绕行相关方案。廖建勋在明知道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表明和该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因此,廖建勋的诉求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廖建勋认为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张华南路桥公司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不对等,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廖建勋的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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