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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对象学历不符要求,婚介公司被判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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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广东网讯 在茫茫人海,找到合适的另一半并非易事,有偿婚介服务成为不少单身人士的选择。广州市民黎小姐在交了5万元服务费后,发现相亲对象“货不对板”,学历低于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诉请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因五名相亲对象中的一人学历不符合同要求,判令婚介公司退还相应服务费用8000元。

婚介公司拒绝提供相亲对象相关信息

2018年5月,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化名)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良缘婚介公司根据黎小姐填写的合理择偶需求,为其物色合适人选,合同期内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5人,同时提供价值10000元的“一对一加连接能力”授课套餐,合同期限为5个月,全部服务费为50000元。签订合同时,黎小姐还一并填写了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其中详细约定了黎小姐的择偶要求,其中一个要求是学历本科以上。但黎小姐对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未自行留存。

合同签订后,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介绍的5名相亲对象见面。良缘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内向黎小姐提供了6次授课,每次课程时长1小时。

黎小姐以良缘婚介公司未按照其择偶标准履行合同,也未提供合同对应的其他服务为由,将良缘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良缘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诉讼中,良缘婚介公司出具黎小姐签名的《VIP约见记录》《约见对象的个人信息表》,其中《VIP约见记录》载明了约见时间、约见地点、约见对象及服务评价情况,以此证明良缘婚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项下的约见5位相亲对象的义务。同时,良缘婚介公司提交其员工与黎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其已向黎小姐提供了连接能力套餐服务。

黎小姐指出,良缘婚介公司介绍的一位张先生,虽然是中专学历,但经良缘婚介公司员工推荐,黎小姐同意与之见面;但良缘婚介公司介绍见面的另一个王先生,在见面时自认并没上过大学,不符合黎小姐要求本科学历的择偶标准。同时,黎小姐还主张此套餐并没有列明详细的课时与上课老师的专业资格。

黎小姐申请法院责令良缘婚介公司提供其保存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及5位相亲对象的会员信息。但良缘婚介公司经法院通知后,拒不提交上述资料供法院审核。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介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婚介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黎小姐提出的良缘婚介公司为其物色的5名相亲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良缘婚介公司未向其提供连接能力服务的主张,黎小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黎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黎小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良缘婚介公司向黎小姐退还服务费8000元。

婚介公司拒不举证法院推定其属违约行为

根据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之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良缘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1.价值10000元的一对一加连接能力套餐;2.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5人。关于第1项服务,黎小姐自认在合同期内接受了6堂授课,也未能举证证明良缘婚介公司提供的这6堂授课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黎小姐无权要求良缘婚介公司退还该项10000元的服务费。

关于第2项服务,首先,黎小姐本人同意与不符合本科学历要求的张先生见面,本次见面不属于良缘婚介公司违约。其次,黎小姐指出见面的一名王先生自称没有本科学历,良缘婚介公司在法院责令其举证的情况下拒不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推定为良缘婚介公司在明知王先生未达到黎小姐的要求还将其介绍见面属于违约行为。再次,其余三次见面,因黎小姐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见面对象在学历、身高、收入等方面不符合其择偶要求,因此法院认定良缘婚介公司安排的这三次见面不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在扣除连接能力服务套餐费10000元后,认定一对一约见服务费为40000元(5人次),并酌定良缘婚介公司因提供的见面约见服务中有一次违约,需向黎小姐退还服务费8000元。

法官说法:不要相信口头承诺,主动保存证据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普通消费者在选择有偿婚介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谨慎选择婚介机构,避免轻信广告宣传;2.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将各项约定以书面形式记载于合同之中,不轻信婚介机构的口头承诺;3.主动保存证据,留存合同及全部附件,索要消费凭证,以便合法维权。其中第三点在消费者与婚介公司发生纠纷时,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然而,在实务中,鉴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信息不对称及缔约地位差异等,也会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不掌握在举证人一方或不在其支配的范围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掌握事实和证据材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采取不当措施妨碍举证人的举证,妨碍人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举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对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解决当事人纷争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明妨害规则,避免待证事实因证据缺乏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经过多年的实践,该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袁贞、汪毅

今日广东网讯 在茫茫人海,找到合适的另一半并非易事,有偿婚介服务成为不少单身人士的选择。广州市民黎小姐在交了5万元服务费后,发现相亲对象“货不对板”,学历低于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诉请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因五名相亲对象中的一人学历不符合同要求,判令婚介公司退还相应服务费用8000元。

婚介公司拒绝提供相亲对象相关信息

2018年5月,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化名)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良缘婚介公司根据黎小姐填写的合理择偶需求,为其物色合适人选,合同期内提供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5人,同时提供价值10000元的“一对一加连接能力”授课套餐,合同期限为5个月,全部服务费为50000元。签订合同时,黎小姐还一并填写了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其中详细约定了黎小姐的择偶要求,其中一个要求是学历本科以上。但黎小姐对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未自行留存。

合同签订后,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介绍的5名相亲对象见面。良缘婚介公司在合同期内向黎小姐提供了6次授课,每次课程时长1小时。

黎小姐以良缘婚介公司未按照其择偶标准履行合同,也未提供合同对应的其他服务为由,将良缘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良缘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诉讼中,良缘婚介公司出具黎小姐签名的《VIP约见记录》《约见对象的个人信息表》,其中《VIP约见记录》载明了约见时间、约见地点、约见对象及服务评价情况,以此证明良缘婚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项下的约见5位相亲对象的义务。同时,良缘婚介公司提交其员工与黎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其已向黎小姐提供了连接能力套餐服务。

黎小姐指出,良缘婚介公司介绍的一位张先生,虽然是中专学历,但经良缘婚介公司员工推荐,黎小姐同意与之见面;但良缘婚介公司介绍见面的另一个王先生,在见面时自认并没上过大学,不符合黎小姐要求本科学历的择偶标准。同时,黎小姐还主张此套餐并没有列明详细的课时与上课老师的专业资格。

黎小姐申请法院责令良缘婚介公司提供其保存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附件2《会员基本信息表》《VIP服务档案》及5位相亲对象的会员信息。但良缘婚介公司经法院通知后,拒不提交上述资料供法院审核。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介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婚介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黎小姐提出的良缘婚介公司为其物色的5名相亲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良缘婚介公司未向其提供连接能力服务的主张,黎小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黎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黎小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良缘婚介公司向黎小姐退还服务费8000元。

婚介公司拒不举证法院推定其属违约行为

根据黎小姐与良缘婚介公司之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良缘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1.价值10000元的一对一加连接能力套餐;2.一对一约见相亲对象5人。关于第1项服务,黎小姐自认在合同期内接受了6堂授课,也未能举证证明良缘婚介公司提供的这6堂授课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黎小姐无权要求良缘婚介公司退还该项10000元的服务费。

关于第2项服务,首先,黎小姐本人同意与不符合本科学历要求的张先生见面,本次见面不属于良缘婚介公司违约。其次,黎小姐指出见面的一名王先生自称没有本科学历,良缘婚介公司在法院责令其举证的情况下拒不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推定为良缘婚介公司在明知王先生未达到黎小姐的要求还将其介绍见面属于违约行为。再次,其余三次见面,因黎小姐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见面对象在学历、身高、收入等方面不符合其择偶要求,因此法院认定良缘婚介公司安排的这三次见面不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在扣除连接能力服务套餐费10000元后,认定一对一约见服务费为40000元(5人次),并酌定良缘婚介公司因提供的见面约见服务中有一次违约,需向黎小姐退还服务费8000元。

法官说法:不要相信口头承诺,主动保存证据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普通消费者在选择有偿婚介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谨慎选择婚介机构,避免轻信广告宣传;2.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将各项约定以书面形式记载于合同之中,不轻信婚介机构的口头承诺;3.主动保存证据,留存合同及全部附件,索要消费凭证,以便合法维权。其中第三点在消费者与婚介公司发生纠纷时,显得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然而,在实务中,鉴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信息不对称及缔约地位差异等,也会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不掌握在举证人一方或不在其支配的范围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掌握事实和证据材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采取不当措施妨碍举证人的举证,妨碍人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举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对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解决当事人纷争带来了不利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明妨害规则,避免待证事实因证据缺乏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经过多年的实践,该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袁贞、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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