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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购买满五年可换红本  涉及全市1.2万套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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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家庭可申请红本啦!从深圳市住建局了解到,《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30日公布实施,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家庭可向住建部门申请,缴纳50%的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可以上市交易。
经适房购买满五年可换红本
涉及全市1.2万套经适房
《办法》有效期3年,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分配的经济适用房。根据《办法》,经济适用房权利人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全市1.2万套经济适用房。据深圳市售房中心主任卜立柱介绍,截止2015年6月30日,已配售的市属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签订购房合同满五年的购房家庭,涵盖8个项目共4714户,包括桃源村三期2513户、深云村676户、福保110项目599户、福保桂花苑506户、龙翔苑201户、康达苑131户、星海名城六期75户、星海名城五期13户。
应缴纳50%增值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应缴纳50%的增值收益【应缴增值收益=(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据介绍,增值收益纳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申请上市交易的,其市场价格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若申请人申报的市场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需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增值收益。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市房地产评估发展机构测算的市场交易价值合理区间下限执行。
另外,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经适房不缴增值收益 有限产权性质不变
继承人本市户籍无房 可依法继承
6月30日上午,走访桃源村三期时,多位业主表示,目前全家仅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未考虑上市交易,也就不会申请更换红本。业主陈女士透露,她在2008年购买了桃源村三期一套70多平米的经适房,当时的购房均价为每平米5000多元,目前全家还在还房贷,“我们就这一套房,卖了去哪里住呢?”
那么,不缴纳增值收益,经适房权利人的使用权、继承权是否受影响呢?据深圳市住建局房改处副处长刘轶群介绍,根据《办法》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即依然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
根据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经适房上市 业主无力缴纳增值收益怎么办?
可由买受人代为缴纳应缴增值收益
如果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需转让住房,但无力缴纳增值收益,该怎么办?
对此《办法》规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后,权利人需要转让该套住房的,可以自行与买受人确定交易价格,申请上市交易。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由买受人代为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到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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