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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前借款88万元,她要一起还吗?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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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广东网讯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被人告上法院,对方声称男方在结婚期间借款88万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那要不要一起偿还?记者今日从广州天河法院获悉,该笔借款被认定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无需偿还。该案入选天河法院今日发布的2018——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离婚后女方被诉偿还前夫欠款

在林某与单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向林某出借款项88万元,分5笔转入案外人的银行账户。

林某与单某离婚后,陈某与林某签订《借款确认书》,确认上述转账为林某向陈某的借款,用于林某家庭开支。后陈某起诉请求林某、单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面对控诉,单某抗辩称,涉案借款是林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她并不知情。

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借款确认书》记载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但单某并未在《借款确认书》中签名,且涉案款项数额较大,所有款项均未转入单某或者林某的个人账户,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特征并不一致,鉴于陈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林某与单某的家庭生活,故涉案借款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而另一方对债务不知情、没有分享到债务收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根据债务用途、举债意思判断债务性质,同时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益,使婚姻远离经济捆绑风险。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今日广东网讯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被人告上法院,对方声称男方在结婚期间借款88万元,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那要不要一起偿还?记者今日从广州天河法院获悉,该笔借款被认定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无需偿还。该案入选天河法院今日发布的2018——2020年度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离婚后女方被诉偿还前夫欠款

在林某与单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向林某出借款项88万元,分5笔转入案外人的银行账户。

林某与单某离婚后,陈某与林某签订《借款确认书》,确认上述转账为林某向陈某的借款,用于林某家庭开支。后陈某起诉请求林某、单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面对控诉,单某抗辩称,涉案借款是林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她并不知情。

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借款确认书》记载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但单某并未在《借款确认书》中签名,且涉案款项数额较大,所有款项均未转入单某或者林某的个人账户,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特征并不一致,鉴于陈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林某与单某的家庭生活,故涉案借款属于林某的个人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而另一方对债务不知情、没有分享到债务收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案根据债务用途、举债意思判断债务性质,同时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益,使婚姻远离经济捆绑风险。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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